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