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当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