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