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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