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分别报经许可或者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