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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