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