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者检查。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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