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