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