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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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应当充分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条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由县(...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引导待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建立健全出生...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机制和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干预制度。
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康复机构服务和康复技术地方标准,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按照规定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服务内容,并将康复知识培训纳入康复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设区的市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逐步达到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者设立残疾...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和言语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外语。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扶持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鼓励残...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残疾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辟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残疾职...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各...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宣传...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盲人较多的社区、学校、企业,应当在图书室、阅览...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运动会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同一城市举办;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应当与健全人运...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公共服务业纳入本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保障其建...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依法实施救助,并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妥善...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明城市、文...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施...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部门,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服务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乘客等候区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绿...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六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通过...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