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将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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