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前款规定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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