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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