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辟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收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