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辟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收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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