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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