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
(三)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和有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标准;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养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
(五)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
(七)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回迁房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