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