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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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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