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部门无障碍建设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行政效能督察、执法检查等措施,推进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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