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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