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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