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部门,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服务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制和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