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