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应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