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盲人较多的社区、学校、企业,应当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提供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配备盲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鼓励单位和个人帮助残疾人学习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和残疾人专用软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帮助残疾人学习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和残疾人专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