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
省、设区的市的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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