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公共服务业纳入本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别和级别,确定补贴和补贴标准,改善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