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