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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