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预防、康复和医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