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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