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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