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服务内容,并将康复知识培训纳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