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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