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