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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