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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