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