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