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