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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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九条 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一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三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悬挂公安...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五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维修车辆实行登...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报废机动车...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事故,负...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车型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安...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架设管线等,不得...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应当在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四条 除应急施工作业外,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时,公安机关交...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因调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
第七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