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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