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照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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