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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