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