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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