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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