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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