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